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向社会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意见
发布日期:2013-08-07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6674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福建食品网讯:
根据《食品安全法》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的要求,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农业、食品、药品、乳制品行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进行了研究、修订,形成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新的细则征求意见稿参照药品管理全面提高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要求。主要有:一是要求实施HACCP和GMP管理体系;二是要求有自建控奶源;三是要求企业有研发能力;四是全面提高了管理要求,特别是原辅材料的采购要求;五是全面提高生产条件的要求,如提高了对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生产用水要使用纯化水等。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新细则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afx@cfda.gov.cn。
3.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6360036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福建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福建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福建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