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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为食品安全立法 中小学门口200米内拟禁设食品摊

发布日期:2016-07-27  来源:福州日报   浏览次数:1811

福建食品网讯

  福建食品网讯:民以食为天,为食品安全立法是多年来省人大代表持续提交的议案。昨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将从多方面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值得一提的是,法规设专章,将“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纳入法规进行规范。

  鼓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相关负责人强调,做好食品安全管理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但更关键的是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草案就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设置了多项条款。

  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追溯体系建设;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把食品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的举报电话,鼓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人举报本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等。

  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监管

  草案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管理制度,建设统一的电子追溯管理平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管理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针对网购食品、网络订餐等新型消费模式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草案明确,互联网、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许可证,公示许可证号,并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标签内容等信息。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许可证的信息。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适当降低小餐饮准入门槛

  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我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共有76911家,无证经营率17.8%,其中大部分为小餐饮。

  “强行取缔小餐饮既不符合市场需求,又影响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基于这一情况,草案适当降低小餐饮准入门槛,将其纳入监管范畴,要求其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废水和餐厨废弃物的设施等,并需向县级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核准证书。未取得核准证书的,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者需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最高处5万元罚款。

  草案同时规定,明知小餐饮经营者未取得核准证书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可处最高1万元罚款。

  对食品摊贩实行信息登记制

  校门口摆摊出售不卫生食品始终是家长和校方的心病。草案规定,禁止食品摊贩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经营。

  草案对食品摊贩作出专门规定,对他们不实行许可准入,而是实行信息登记制,通过划定场地、集中经营、信息登记、信息公示等加强管理,并对其场地、人员、设施、票据等方面明确了基本要求。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须提供健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公示卡。食品摊贩需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否则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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