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福建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热点新闻

正文

警惕“病猪肉”!蕉城法院重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1-11-24  来源:清正蕉城微信号   浏览次数:1035

福建食品网讯

2020年是“二师兄”身价飙升的一年,一些利欲熏心的“黑商”动起了歪念头,出售带病“二师兄”。
 
  下场??当然是领刑罚了!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9月,周某良、韦某康、韦某根在明知自己养殖生猪患病的情况下,仍将患病生猪掺着同栏饲养的生猪,低价出售给被告人阮某等人。阮某明知生猪存在上述情况,仍雇佣张某永帮助运输,并经屠宰后销售给林某宝、陈某坤、陈某生等猪肉商贩,在宁德市城区内销售。
 
  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8月,周某良在蕉城区虎贝乡某村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内出现部分生猪患病、非正常死亡现象。之后,周某良为牟利先后将患病生猪掺着同栏饲养的生猪共计23头,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阮某、石某(另案处理),得款计83144元。
 
  同年8月,韦某康、韦某根在屏南县代溪镇某村后山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内出现生猪患病现象。二被告人经商议,分三次将掺有患病猪的生猪共计10头,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运至七都屠宰场销售给阮某,销售金额共计45874元。
 
  同年8月至9月,阮某明知周某良、韦某康、韦某根出售的上述生猪有部分患病,仍予以收购共计27头,经屠宰后,在阮某的家中将上述患病的生猪产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销售给陈某生、林某宝、陈某坤以及雷某(另案处理)等人,得款共计56000元。
 
  期间,林某宝、陈某坤、陈某生明知阮某销售的上述生猪产品未经检疫且来源于病猪,仍向阮某进购,并运至市场摊位进行销售。张某永明知阮某、石某收购的生猪患病,仍分别接受阮某、石某雇佣,帮助上述二人三次将从周某良处的患病生猪运至蕉城区七都镇一私人屠宰场屠宰,并将屠宰场屠宰的该患病生猪的产品运至阮某家中,共赚取运费计1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周某良、韦某康、韦某根、张某永、林某宝、陈某坤、陈某生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阮某、周某良、韦某康、韦某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二、被告人张某永、林某宝、陈某坤陈某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三、被告人阮某等7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责令被告人阮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没收被告人周某良、韦某康等7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上缴国库。
 
  蕉法君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到正规市场或超市采购猪肉,注意猪肉身上是否有检验检疫章,切勿贪小便宜采购来源不明的病死猪肉。
 
  养殖户遇到病死猪时,应当送交当地的无害化处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勿为谋取不法利益或挽回损失,买卖加工病死猪,此类行为是触犯刑法的。
 
一旦发现周边有无证加工窝点从事制售食品违法犯罪现象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共同为食品安全出力。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福建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福建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福建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5